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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考試時間詳如附件,請考生提前五分鐘抵達試場入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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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
認證檢定採用電腦閱卷,考試時攜帶2B黑色軟心鉛筆及軟像皮擦以便作答擦拭(以將2B黑色軟心鉛筆所作之記號完全擦拭清潔為原則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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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|
遲到二十分鐘者,不得入場參加考試。 考試開始後四十分鐘內,不得出場,違者以零分計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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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考試時,請將附有照片之身分證、健保卡、汽、機車駕照,上述其中一項證件置於座位右上角以備查驗。 未帶附有照片之相關證件且身分證明切結未通過查驗者,成績以零分計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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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試題均為單一選擇題,請選出一個最適當的答案,然後在答案卡上同一題號相對位置方格內,用2B黑色軟心鉛筆全部塗黑。 試題共100題,每題1分,共100分,70分即通過此認證,答錯不倒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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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
考試時,除2B黑色軟心鉛筆、軟像皮擦文具外,不得攜其他書籍紙片及所有電子儀器用品,包括:計算機(含附計算器之電子手錶、筆)、電子通訊設備(行動電話、呼叫器及MP3等)、鬧鐘、算盤及其他類似物品入場應試時,所有電子儀器用品必須關機,若應試中響鈴或震動,違者扣減成績5分,至0分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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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試題目字跡模糊不清時,可向監試人員詢明,但不得要求解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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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|
不得抄寫試題,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且不得繼續應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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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|
考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取消該次考試資格。
考生若將舞弊或不法之證據湮滅,經監試、巡場或試務人員負責證實者,取消該次考試資格。 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之行為者,得由監試、巡場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,依其情節輕重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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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完畢鈴聲響後,應立即停止作答並將試卷留置座位上,立即出場,不得逗留場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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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|
考試試卷、答案卡與問卷須一併繳回,若缺一者,視為缺考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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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 |
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,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,所繳交之考試報名費用不予退費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