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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/30(五) CERPS專業認證檢定考試注意事項

 

第一條

考試時間詳如附件,請考生提前五分鐘抵達試場入座。

第二條

認證檢定採用電腦閱卷,考試時攜帶2B黑色軟心鉛筆及軟像皮擦以便作答擦拭(以將2B黑色軟心鉛筆所作之記號完全擦拭清潔為原則)

第三條

遲到二十分鐘者,不得入場參加考試。

考試開始後四十分鐘內,不得出場,違者以零分計算。

第四條

考試時,請將附有照片之身分證、健保卡、汽、機車駕照,上述其中一項證件置於座位右上角以備查驗。

未帶附有照片之相關證件且身分證明切結未通過查驗者,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
第五條

試題均為單一選擇題,請選出一個最適當的答案,然後在答案卡上同一題號相對位置方格內,用2B黑色軟心鉛筆全部塗黑。

試題共100題,每題1分,共100分,70分即通過此認證,答錯不倒扣。

第六條

考試時,除2B黑色軟心鉛筆、軟像皮擦文具外,不得攜其他書籍紙片及所有電子儀器用品,包括:計算機(含附計算器之電子手錶、筆)、電子通訊設備(行動電話、呼叫器及MP3等)、鬧鐘、算盤及其他類似物品入場應試時,所有電子儀器用品必須關機,若應試中響鈴震動,違者扣減成績5分,至0分為限。

第七條

試題目字跡模糊不清時,可向監試人員詢明,但不得要求解釋。

第八條

不得抄寫試題,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且不得繼續應試。

第九條

考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取消該次考試資格。

  1. 擾亂試場秩序者。
  2. 威脅監試人員者。
  3. 威脅其他考生舞弊者。
  4. 出場後高聲誦讀答案或指示場內作答者。
  5. 請人替考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者。
  6. 於試場桌椅、應試證件、身上或其他物品上鏤刻考試相關資料之舞弊情事者;若因此破壞試場物品應負回復原狀賠償責任。
  7. 夾帶、交談、傳遞或交換試卷之舞弊者。
  8. 將試卷攜出場外者。
  9. 窺視抄襲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抄襲者。

考生若將舞弊或不法之證據湮滅,經監試、巡場或試務人員負責證實者,取消該次考試資格。

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之行為者,得由監試、巡場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,依其情節輕重處理。

第十條

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完畢鈴聲響後,應立即停止作答並將試卷留置座位上,立即出場,不得逗留場內。

第十一條

考試試卷、答案卡與問卷須一併繳回,若缺一者,視為缺考論。

第十二條

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,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,所繳交之考試報名費用不予退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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